澎湖縣政府稅務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5月1日買賣取得A屋,由於114年2月28日時A屋仍為原屋主乙君所有,因此114年期全年期房屋稅應由乙君繳納;倘甲君於114年2月15日即買賣取得A屋,因114年2月28日時A屋已為新屋主甲君所有,則應由甲君繳納114年全年期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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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8月 09, 2024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