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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7月1日起年度中移轉房屋 房屋稅不再即予開徵!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於113年7月1日正式上路,由原來按月計徵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所以,年度中移轉房屋,代徵鄉(巿)公所將不再即予開徵房屋稅。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5月1日買賣取得A屋,由於114年2月28日時A屋仍為原屋主乙君所有,因此114年期全年期房屋稅應由乙君繳納;倘甲君於114年2月15日即買賣取得A屋,因114年2月28日時A屋已為新屋主甲君所有,則應由甲君繳納114年全年期房屋稅。

有關房屋稅疑義可電洽:(06)9279151轉226、229、250~252,稅務局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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