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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行為 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本報訊】近年有些土地持有者收受營建廢棄物,造成環境髒亂問題,環保局於接獲舉報後,立即派員至現場稽查,現場查獲有分類處理營建廢棄物且任意棄置之相關事證,後續將約談相關行為人並追查廢棄物之來源,依廢棄物清理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環保局說明,營建廢棄物屬事業廢棄物,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事業廢棄及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事業廢棄物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者,違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及第4款相關規定,涉及行政刑罰,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環保局呼籲,營造工程產出之廢物屬事業廢棄物,相關營建事業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未依規定清除處理之事業,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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