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說明,地價稅係按年課徵,因土地稅法第4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資料在8月31日當日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應負繳納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只要是在8月31日當天仍登記為所有權人,不論當年度實際持有期間長短,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舉例來說,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登記日期在9月1日以後,今年的地價稅就由原所有權人繳納。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