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令所示,有關異常情形包含: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如遇上述情形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處理。
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12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400414810號函,機關為避免廠商以虛設名義投標而製造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影響採購秩序,請各機關於開標前到相關網站(例如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查察是否屬合法設立登記廠商;或到政府電子採購網開標管理功能亦能提供廠商資格查詢服務,可查詢廠商之登記、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等情形,該等廠商如經客觀事實查證非屬合法設立登記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第2款之規定,非為合格廠商而不得納入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之合格廠商家數。
縣府再次提醒各機關辦理採購審標時,請依工程會審標作業程序說明表辦理,如發現投標廠商間有異常關聯或違反採購公正行為,應依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押標金,並依同法第101條規定辦理停權,同時籲請投標廠商應依相關規定投標,切勿以身試法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結果,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