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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稅金省很大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為減輕多次換屋者的稅賦負擔,已申請適用過「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於再次出售房地,如符合「一生一屋」條件,仍可以享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已用過一生一次10%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不限次數適用一生一屋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部分。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連續滿6年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五、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另外自112年起民法成年年齡已從20歲修正為18歲,地上房屋倘為18歲以上子女所有,或僅有18歲以上子女設立戶籍登記,均不符合一生一屋之要件。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不論申請「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都需分別在出售前1年內或前5年內未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才能適用,土地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成為公益出租人或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雖享有地價稅及房屋稅的租稅優惠,惟出售時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請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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