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游顥等37位立法委員近期連署提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修正草案,主張將「曾隸屬於國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移除於附隨組織定義之外,且嚴格定義政黨應同時實質控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方為附隨組織並應溯及條例公布施行日。正如修正草案當中所述,救國團的成立目的,在於執行國家交付之青年培育政策,而包含法院、內政部、教育部等單位,皆曾以正式公函認證救國團成立時是政府組織,就連黨產會的官方網站,也載明救國團成立時為政府組織的事實。既是政府組織,就不應指鹿為馬硬是打成國民黨的附隨組織,而且將員工多年來為政府服務的勞務所得,及辦活動的收入和義工及社會各界的捐獻,都全部算成不當黨產。
轉型正義的面相應包括釐清歷史真相、懲罰加害者及補償受害者及促進社會和解。就歷史及法律脈絡的真相而言,救國團於民國41年由中華民國行政院籌組成立,隸屬國防部,是由政府成立的準行政機構,自非國民黨的附隨組織。58年救國團解除與國防部的隸屬關係成為社會運動機構,已轉型成為民間團體,但當時沒有人團法,所以不能登記成社團法人,但也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國民黨更未控制救國團的人事、財務與業務。民國78年人民團體組織法公布之後,救國團更是率先登記成為第一個社團法人,正式轉型成民間社團法人,按照人團法運作。即使在黨產會官網和其公布的檔案中,也都承認救國團在成立時是政府組織,既是政府組織,當然就不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
就實質正義而言,救國團72年來承政府委託辦許多青年活動,為國家培育了無數的人才。今天救國團雖然不是政府組織,但救國團不分黨派,只要政府需要我們都全力以赴,但救國團的現職員工卻成為臺灣轉型正義的真正受害者,不但被汙名化名譽權受損,權益也因救國團財產被政府移轉而受到傷害。
轉型正義追求的終極目標是和解共生,讓社會重新出發。遺憾的是,在協商和解的過程中,每當救國團退一步接近和解目標時,新的障礙又被提出,儘管雙方在認知和證據上的詮釋存在差異,救國團對和解共生的目標一直不曾放棄。
這次提案修法,目的在將原為政府組織的機構排除在外,以真正符合歷史事實、恢復法律秩序、展現公平正義,並非推動廢除《黨產條例》,也不是要替救國團解套,而是要還原歷史真相。救國團感謝游顥等37位國民黨委員提案修正《黨產條例》,為救國團伸張正義,也感謝有民進黨立委曾協助與黨產會溝通。救國團深信和解共生、凝聚共識,方為國家社會開創未來、迎向幸福的不二王道,救國團願持續朝和解共生努力,願持續努力成為臺灣的一股中道的善的力量,讓臺灣成為真正團結、和諧、幸福美滿的公義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