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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載運物資需於合理自用範圍 請勿作為貨船使用

【本報訊】本縣囿於離島運輸物資仍較台灣本島不易,為求節省往返油料等作業成本,時有漁船藉由至臺灣本島卸貨買賣之便,於作業完畢返籍時載運餌料、漁具等相關漁撈作業備品及船上生活所需民生物資,載運數量較台灣本島漁船為多實屬合理,本府亦多次向檢管單位呼籲,安檢過程及判斷基準應重視離島特殊性,在合法安檢下維護漁民權益。

農漁局表示,漁船設計係作漁業作業使用,雖載運漁船自用物資屬合理,但若載運超出自用範圍之大量物資,除易衍生海上航行安全疑慮外,亦會影響貨船業者權益,另依據漁業法相關規定,漁船從事非漁業行為時,亦涉及漁船申請「漁業用油」補助情形,亦可能衍伸未經申請載運之走私、跨縣市間管理問題。

農漁局說明,為落實安檢並減少漁民等候查驗時間,呼籲漁船主提供檢貨單予安檢人員時,將物品、位置、數量切實登載,以助安檢人員加速查驗並減少耽誤出海作業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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