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有志是在2020年,擔任西嶼鄉外垵國小校長任內,辦理學校視聽教育地板工程,由特定廠商施做。
全案被調查局南部機動組,移送澎湖地檢署起訴,經澎湖地方法院判刑,並宣告緩刑。
然而,許有志涉嫌弊案,居然還參加113年校長遴選。而縣府教育處提出「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認為許有志有資格參加遴選。
不過,教育部則搬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解釋,強調許有志不但不能參加校長遴選,還必須被解聘或免職。
事實上,縣府教育處提出的「辦法」,只是行政命令。而教育部解釋的「條例」,則是法令。行政命令牴觸法律無效,這是最基本的標準法。
如果就此撇開不談,持平而論,許有志身為一校之長,理應是為人師表及莘莘學子的典範,卻涉及弊案被判刑。講白了就是犯法,有前科,有污點的人,還敢再參加校長介聘遴選,實在令社會大眾無言以對。
另一方面,縣府教育處不惜以行政命令對抗法令,一味曲意袒護許有志的態度,更令人驚訝,真不知所圖為何?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人有人品與道德,社會有標準規範。當地方教育官員,共謀和犯案的校長,想盡辦法一心一意回任校長,難道我們不會思考,大家正處於這個病態的社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