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財政處表示縣府執行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若超過一年未辦理土地建物繼承,經地政機關公告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沒有聲請者,就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相關土地、建物列冊管理15年後,則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將儲存於國庫專戶保管,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縣府財政處再次強調,若有土地或建物因未辦理繼承而被列管超過15年,將由縣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進行標售。繼承人若不希望該土地或建物被他人購買,可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之前,憑相關繼承文件直接向縣內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並不影響其合法的繼承權益。本縣鄉親及民眾如有疑問,可洽詢縣府財政處蔡小姐,電話06-9274400分機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