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未於限繳期內繳納,依規定每逾3日會對納稅義務人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滯納期滿即移送強制執行。若使用牌照稅於所屬課稅年度滯納期滿後仍未繳清,而當年車輛行駛(含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即依違章裁罰計算基準新規定裁處罰鍰,當年度違規係計算至違規行為日止之欠稅,次年度起則按查獲時該期欠稅金額,每次處0.3倍罰鍰,最高累積0.9倍,請車主務必多加留意。
特別提醒車主,車輛如已不使用,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停用前1日,可節省稅金。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