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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份使用牌照稅開徵記得按時繳納 免受罰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113年度使用牌照稅已開徵,繳納期間為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車輛所有人應注意於繳納期間繳清使用牌照稅稅款,以免受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未於限繳期內繳納,依規定每逾3日會對納稅義務人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滯納期滿即移送強制執行。若使用牌照稅於所屬課稅年度滯納期滿後仍未繳清,而當年車輛行駛(含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即依違章裁罰計算基準新規定裁處罰鍰,當年度違規係計算至違規行為日止之欠稅,次年度起則按查獲時該期欠稅金額,每次處0.3倍罰鍰,最高累積0.9倍,請車主務必多加留意。

特別提醒車主,車輛如已不使用,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停用前1日,可節省稅金。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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