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未成年子女有所得者,除其已結婚得合併其配偶之所得單獨申報繳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由其父母合併申報繳稅。配合民法修正法定成年年齡,今年納稅義務人要特別注意所列報之扶養親屬如已成年,即民國93年及以前年度出生者,該受扶養親屬須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才可以列報扶養。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兒子乙君(93年次)於111年度滿18歲(未成年),經甲君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減除免稅額,112年度乙君19歲,依民法修正已成年,若已不在校就學,且無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情況,甲君不可列報扶養乙君,乙君如有所得應自行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分局提醒民眾,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受扶養親屬時,要特別留意成年子女是否符合稅法規定扶養親屬條件,以免遭到剔除補稅。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