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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托育服務登記管理 保親托育關係互信互動

【本報訊】自居家保母103年改採登記制後需向縣政府辦理執業登記才可收托後,縣政府即依規輔導居家保母納管,由縣府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以下稱中心)辦理管理輔導作業,111年起由社團法人中華兆陽文教發展協會承接中心計畫,協助縣府居家托育事項。

目前民眾登記擔任居家保母需符合以下三類資格才可申請登記:一、參與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126小時結業。二、幼保、家政、護理高中職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三、領有托育人員技術士證。符合資格者由中心查訪登記地之托育環境,需符合居家托育環境40項安全檢核,通過者由縣府查調民眾皆無違反兒少法不得任居家保母情事者,才予核發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民眾領有登記證書後始可辦理收托嬰幼兒。

領有登記證書者為本縣合格居家保母,相關收托需符合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管理辦法之規定,目前每名居家保母收托上限為4名嬰幼兒(2歲以下2名2歲以上2名)。登記未滿1年之居家保母,透過中心每年訪視至少4次,藉以確保收托人數及環境安全符合規定;登記滿1年的居家保母,每年中心亦查訪至少2次。另於居家保母收托新進幼兒時,30日內中心會家訪了解新進幼兒收托適應情形,如發現有不適應或有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情狀時由中心依處理流程辦理。

中心於查訪時如發現居家保母違反管理辦法規定,將會由縣府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未於期限內改善者,依規裁罰或廢止居家保母登記證,民眾如有發現居家保母未持有登記證書或疑似超收等違法情事,皆可向中心(電話: 0933145103 劉小姐)或縣府(電話:06-9274400*569 莊社工)反應,共同維持收托環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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