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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將極力爭取各村里聚落之發展權利

【本報訊】國土計畫將於民國114年4月底全面實施,依現行全國通案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農業發展地區第2類除了既有建築用地,之後再無法申請做為住宅使用。經本府於110年4月擬定澎湖縣國土計畫期間極力爭取,保留全縣有40.5公頃城鄉發展總量可於農業發展地區第2類土地申請容許做為住商使用,依據內政部審查通過之成長管理計畫,其中34.5公頃之總量,將可於指認之19處重點長整聚落周邊整體開發後作為住商發展使用;另有6公頃之總量保留供較遠之白沙鄉、西嶼鄉、望安鄉、七美鄉及二、三級離島個別申請自用住宅使用。

縣府刻正依本縣國土計畫應辦事項辦理「馬公市、湖西鄉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於過程中積極蒐集民意及與專家學者討論。經地方座談會民眾表示,未來青年返鄉時在原居住所擴修建不易的條件下,至少期望能與長輩住同村聚落、而不要至他村購屋。期望本府應重視其他非重點成長聚落之 發展需求,不要限縮發展總量於重點成長聚落。

依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成果,可就地方實際需要適當變更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內容,因此,本府將彙整當地民眾之需要,積極向中央主管機關極力爭取「放寬開發總量34.5公頃只限制於19處重點成長聚落周邊之規定」,使各村里在合理的區位、交通條件下均能以整體開發或個別方式申請住商使用,回應鄉親實際使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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