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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零售業營運資料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更版上線

【本報訊】為因應「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辧法」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每年4月、10月須定期向當地消防機關分隊申報,113年第1次應於4月底前完成申報,更版系統路徑為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便捷查詢/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營運資料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項下進入(網址:https://lpga.nfa.gov.tw/)。

消防局呼籲各瓦斯行,根據消防法第15條之2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未依規定設置領有合格證書之安全技術人員執行供氣檢查,將處新臺幣2至10萬元罰鍰。另業者應備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容器管理資料、用戶資料、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用戶安全檢查資料、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資料,定期向營業所在地消防機關分隊申報,若申報的資料有誤或是有缺漏情形,依規定將處新臺幣3千至1萬5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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