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第51條規定:「依營造業法第43條規定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辦理複評合格者,為優良營造業;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申領工程預付增加百分之十。」
澎湖縣政府為了鼓勵在地營造廠參加營造業評鑑,已要求澎湖縣各單位於招標文件中明確載明相應的獎勵辦法。希望提升在地營造廠商參與評鑑的意願,也讓參與評鑑之營造廠商享有實質獎勵。期望能提升澎湖縣營造業品質,同時也有助於在地發展及建設工程的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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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3月 20, 2024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