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1處為限,民法規定成年年齡下調為18歲,土地所有權人如另持有他處符合自用的房地,可規劃由年滿18歲子女設立戶籍,即不受1處之限制,土地所有權人可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10‰至55‰,採累進稅率課徵,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只有2‰,稅負相差4倍以上,如有符合上述情形,土地所有權人須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次年度起適用。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