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即使因直系親屬間贈與移轉或繼承取得,仍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近日有民眾於接獲稅務局寄發之地價稅自用住宅輔導函後,臨櫃表示該土地是繼承取得,繼承前一直都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戶口設籍及房屋使用情形都沒有改變,只是父女間移轉土地,為何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稅務局表示,直系親屬間移轉的土地,即使用途未變更,但因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也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如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重新向稅捐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鄉親如有地價稅相關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