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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代為標售111年度第2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 未完成標售土地已囑託登記為國有

【本報訊】財政處表示,按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權利人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還原登記名義人全部權利範圍之土地;經審查無誤,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囑託登記為權利人所有。應發還土地之權利人已死亡者,除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土地外,得由部分繼承人申請發還,登記為全體繼承人所有。

財政處進一步表示,本府代為標售111年度第2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建物未完成標售共24筆,已於113年2月15日完成囑託國有登記完畢,本批土地及第二次標售底價相關資訊,除得於縣府、地政事務所、鄉(市)公所、土地所在地村里辦公處詢問或查閱公告外,亦可至縣府財政處網站「地籍清理專區」(網址:https://www.penghu.gov.tw/finance/home.jsp?id=99)查詢相關訊息,相關權利人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還土地。如有疑問請洽縣府財政處,電話:06-9274400分機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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