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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土地交易申報日不同 土地增值稅差很大

【本報訊】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雙方當事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核計,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準。

舉例來說,葉先生出售一筆A土地給洪小姐,並於112年12月17日訂立買賣契約,訂約日(112年)A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000元,113年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漲為每平方公尺5,500元。雙方於立契日起30日內,也就是113年1月15日前(含當日)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可以112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000元為審核標準計算土地增值稅;但如果雙方於立契日起30日後(即113年1月16日起之後)才提出申報,稅捐稽徵機關則會以收件日(113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500元作為審核標準計算土地增值稅額,因此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就會增加,民眾一定要特別注意。

稅務局提醒民眾,現已接近歲末年終,如有112年已訂立土地移轉契約之民眾,請務必留意申報期限,以免因現值調漲增加租稅負擔。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3~24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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