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前1年或新購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而重購退稅,是指納稅義務人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均可,新買土地地價若是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淨額,可以向出售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但最高退稅額以所繳稅額為限。
重購退稅的條件除了必須符合自用住宅規定之外,仍需注意下列要件:1.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人,但建物所有權人可以是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2.所買的土地現值必須高於所賣的土地現值。3.先買後賣的換屋者,欲出售之土地,於購買新土地之當時,必須已符合自用住宅使用,始有其適用。4.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10年。
民眾若有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