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用印花稅票者,應貼足並依規定銷花。惟為免銷花不符合規定而受罰,申報人可到「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印花稅大額憑證總繳之網路帳號,自行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並將繳款書證明聯黏貼於憑證上替代印花稅票。如果平時開立之應稅憑證數量較多,亦可申請彙總繳納網路帳號,以每2個月為1期,分別於每單月之15日前至上開網站,使用網路方式報繳印花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透過網路報繳印花稅,除了可以節省購買印花稅票的時間,更可以避免逐件貼花、銷花之不便或因銷花不全、不合法銷花而遭受處罰之情事。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