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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房屋供自住使用者 可於契稅申報書附聯一併申請自住房屋稅率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3要件者,可按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房屋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稅務局說明,民眾購買的房屋如供自住使用,在申報契稅時,可於契稅申報書第19欄勾選「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並續填契稅申報書附聯中房屋取得後之使用情形,房屋過戶完成並經稅務局審核符合上述條件後,即可開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以減輕房屋稅負擔。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29、250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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