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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成解除契約 已納之契稅可申請退回嗎?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契稅於完納稅款後,在尚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前,若雙方買賣不成而解除契約時,可檢附原申報所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原核發免稅證明書或繳納收據聯及收據副聯等資料,以書面向原申報鄉市公所申請撤銷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稅款。

提醒您,納稅義務人申請退稅時可檢附存摺影本,即逕依受退稅人存款帳戶直接撥入退稅款項,簡化退稅程序。

民眾如對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轉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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