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依建築技術規則對於露臺及陽臺規定,直上方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臺稱為露臺,直上方有遮蓋物者稱為陽臺。對於無遮蔽之平臺及露臺可免計入建築面積,亦不計入房屋稅課稅面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陽臺突出建築物水平斷面;依照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則以建築物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不超過該層主建築面積1/8為限;而合計未達8平方公尺者,得建築8平方公尺,可免計入建築面積,換言之,如果民眾家中陽臺超過上面規定,超過的部分就要計入課稅面積,核課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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