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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興建房屋但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 應報繳契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稅務局說明,雖然子女為房屋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但房屋建材之購買及支付建商之工程款等均由父母支付,實際上為父母贈與子女房屋,應由起造人在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提醒您,如屬前述因買賣、交換、贈與並取得使用執照,應申報繳納契稅範圍,均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報繳契稅,以免受罰。

民眾如對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轉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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