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相關禁止營造業租借牌之法規如下:(1)無照經營營造業:依營造業法第4條:「1.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2.前項入會之申請,營造業公會不得拒絕。3.營造業公會無故拒絕營造業入會者,營造業經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後,視同已入會。」;第52條:「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勒令其停業,並處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罰。」(2) 借牌、出借牌、停業承攬工程:依營造業法第54條:「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1百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1.使用他人之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經營營造業業務者。2.將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業務者。3.停業期間再行承攬工程者。前項營造業自廢止許可之日起5年內,其負責人不得重新申請營造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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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租借牌係違法行為 縣府呼籲廠商勿以身試法
星期二, 9月 19, 2023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
營造業法相關禁止營造業租借牌之法規如下:(1)無照經營營造業:依營造業法第4條:「1.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2.前項入會之申請,營造業公會不得拒絕。3.營造業公會無故拒絕營造業入會者,營造業經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後,視同已入會。」;第52條:「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勒令其停業,並處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罰。」(2) 借牌、出借牌、停業承攬工程:依營造業法第54條:「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1百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1.使用他人之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經營營造業業務者。2.將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業務者。3.停業期間再行承攬工程者。前項營造業自廢止許可之日起5年內,其負責人不得重新申請營造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