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日報提供澎湖每日在地新聞、時事專欄評論、縣政新聞、專題報導、旅遊動態報導、夾報、印刷服務等!

自動輪播廣告(右)橫式1欄
熱門文章

自動輪播廣告(下小)橫式選舉3欄
自動輪播廣告(上小)橫式選舉3欄
自動輪播廣告(上小)橫式1欄
自動輪播廣告(上小)橫式2欄

房屋移轉未申報繳納契稅者 可否變更納稅義務人?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說明,在辦理房屋買賣移轉時,無論房屋是否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買賣雙方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本縣房屋所在地鄉市公所申報契稅,須俟申報且完納契稅後,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才能申請變更為買受人名義。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該最高之怠報金,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民眾如對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隱私權保護政策  新聞授權規範
Copyright © 澎湖日報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ed by 澎湖日報 & 瑋瑜有限公司
& OddThe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