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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鄰房屋打通使用 可合併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本報訊】王小姐來電詢問,與配偶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相鄰且打通,但只有自己的房屋設立戶籍,2間房屋的地價稅是否都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必須符合無出租、營業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若無符合條件者設立戶籍,原則上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但若以自己或配偶名義購買房地與原持有的房屋內部打通合併作住家使用,且原房屋已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新購買的房屋可不需再另行遷入戶籍,僅需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稅務局派員實地勘查確實打通使用,兩戶房屋坐落土地可視為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提醒,兩戶打通使用仍須合併計算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限制,即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且取得新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後,仍需於當年9月22日前向稅務局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經審核後,才可於當年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則自次年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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