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表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依據對象種類及專責設置類型不同者,依次有季報、半年報、年報等申報頻率;另依據規定需檢附三個月內之有效水質檢測報告,提醒應申報事業需留意並於期限完成水質採樣檢測。 環保局提醒,事業應於期限內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https://ems.epa.gov.tw/)完成線上申報;於8月1日起即進行系統勾稽,對於未在期限內申報的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法可處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完全者,按次處罰,並需於期限完成補申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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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上半年水污染事業定期檢測申報作業至月底止
星期二, 7月 04, 2023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
環保局表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依據對象種類及專責設置類型不同者,依次有季報、半年報、年報等申報頻率;另依據規定需檢附三個月內之有效水質檢測報告,提醒應申報事業需留意並於期限完成水質採樣檢測。 環保局提醒,事業應於期限內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https://ems.epa.gov.tw/)完成線上申報;於8月1日起即進行系統勾稽,對於未在期限內申報的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法可處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完全者,按次處罰,並需於期限完成補申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