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處表示,現行時薪制工讀生必須符合現行基本工資每小時176元,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如:試用期能力未達等)或雙方自行約定,降低其給付金額或以定期契約僱用,否則將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倘有使時薪制人員國定假日出勤亦需給雙倍薪水、如有延長工時超過8小時及休息日出勤者亦須依規定給予加班費。此外,時薪制勞工到職日起須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險等社會保險,也無變形工時制度之適用,亦請特別留意。
此外每年4月至10月為本縣觀光旺季,事業單位常有與月薪制勞工約定減少每月總休息日數之情況,社會處提醒,倘有使勞工月休不足8天(未包含國定假日)之情形,除雙方約定將不足之休假日數挪移至淡季補休外,則每少休1天,雇主應至少加給休息日出勤工資1398元(例:月薪26,400元者,26,400元/30天/8小時=時薪110元;110元*1.34倍*2小時+110元*1.67倍*6小時=1398元/每日)。
社會處處長桂祥晟提醒事業單位,勞動基準法所賦予的保障不論是月薪制或者時薪制均相同,並不會因為時薪制與月薪制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雇主在聘僱勞工時仍需特別注意,避免因為細節部分違反法令,於勞動檢查時遭受處罰,倘有接受輔導之需求,亦可以洽本府社會處06-9260927,申請法令遵循輔導。
社會處已建立懶人包放置於社會處網站,協助雇主快速上手基本勞動法令(https://goo.gl/ZNXr34),請雇主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