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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或親屬間土地移轉 記得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所謂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撫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者以一處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無論是配偶、親屬間贈與取得或繼承取得之自用住宅用地,即使地上房屋使用情形沒有改變,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需視新所有權人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並經核准後才能繼續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故雖然新所有權人繼續作自用住宅使用,但仍須重新提出申請。建議剛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民眾,只要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要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節省稅負。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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