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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遷戶籍可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千分之2,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要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才能自申請當年起適用,若逾期申請,自次年開始適用。

該局說明,為維護民眾節稅權益,稅務局與戶政事務所合作,土地所有權人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勾選「以戶籍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戶政機關即通報稅務局受理該申請案,免檢附戶口名簿(謄本)、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謄本)等資料,稅務局主動透過地政及戶政資訊系統線上查調有關資料審核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並發文通知納稅義務人核定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地上房屋為其中1人所有,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但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且有面積限制,都市土地面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無法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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