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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別忘了申報契稅

【本報訊】近日有民眾詢問,數月前購買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但房屋稅單上納稅義務人仍是前手的名字,該如何更正?稅務局表示,買賣未辦保存登記(無建物所有權狀)的房屋,雖不用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但仍需由雙方當事人向房屋所在地鄉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

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因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所以民眾常誤以為買賣移轉時就沒有報稅的問題。其實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且應於買賣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鄉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

提醒您,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所以請民眾務必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民眾如對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轉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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