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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應由勞工依其意願自行排定 不得強制排假

【本報訊】近期的勞資諮詢案件中發現,有部分的事業單位,會在公司營運較不忙碌的時候,強迫員工排定特別休假,導致員工真正需要使用特別休假的時候無假可用,這般行為恐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規定。

社會處表示,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賦予勞工之特別假期,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依其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為排定或於排定於特定期日。即不得強迫勞工排定特別休假,但如因經營需求,與勞工個別協商同意後,始可約定排定特別休假,如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應立即結清,請雇主特別注意,以免觸法。

社會處處長桂祥晟提醒事業單位,勞動基準法所賦予的保障,例如休假、年資、資遣等,不論是月薪制或者時薪制均相同,並不會因為時薪制與月薪制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雇主在聘僱勞工時仍需特別注意,避免因為細節疏漏致違反法令而受處罰。

社會處已建立勞檢懶人包放置於社會處網站,協助雇主快速上手基本勞動法令(https://goo.gl/ZNXr34),請雇主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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