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處表示,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賦予勞工之特別假期,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依其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為排定或於排定於特定期日。即不得強迫勞工排定特別休假,但如因經營需求,與勞工個別協商同意後,始可約定排定特別休假,如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應立即結清,請雇主特別注意,以免觸法。
社會處處長桂祥晟提醒事業單位,勞動基準法所賦予的保障,例如休假、年資、資遣等,不論是月薪制或者時薪制均相同,並不會因為時薪制與月薪制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雇主在聘僱勞工時仍需特別注意,避免因為細節疏漏致違反法令而受處罰。
社會處已建立勞檢懶人包放置於社會處網站,協助雇主快速上手基本勞動法令(https://goo.gl/ZNXr34),請雇主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