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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課徵取得之農地違規使用 必須依照期限恢復農業使用 再移轉時方可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持有土地期間內,曾經被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農地經查獲違規使用者,務必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已依限恢復作農業使用後切勿再次違規使用,於再移轉時才可享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

如有相關土增稅疑問,歡迎撥打服務專線06-9279151分機242、24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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