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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購法拍屋 仍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

【本報訊】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民眾向法院標購房屋,也是買賣行為之一,依契稅條例規定,拍定人(即承買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鄉市公所申報並繳納契稅。

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應如期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民眾如對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轉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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