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政府所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等,中獎獎金250元(含)以上者,中獎人出具之領獎收據,依印花稅法規定應按中獎金額千分之4,貼繳印花稅。例如中獎獎金為1,000元,須貼用4元之印花稅票。如以收受支票方式領取獎金,並在領據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則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為了鼓勵民眾消費購物時使用「載具」(如手機條碼、悠遊卡、信用卡等)儲存無實體電子發票,只要事先上網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s://www.einvoice.nat.gov.tw)申請手機條碼並完成載具歸戶及設定獎金匯款帳戶等,當發票中獎時,該系統會主動以電子郵件通知,中獎獎金也會自動匯入指定帳戶,還可免納中獎獎金千分之4印花稅,省時便利環保又節稅,請多加利用。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