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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對外收費之臨時公演票券 應先申請驗印

【本報訊】公司舉辦臨時娛樂活動,有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該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亦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舉辦對外售票之臨時娛樂活動,應由負責人於舉辦前將售票編號標明價格,申請主管機關驗印,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如期報繳代徵稅款;娛樂稅代徵人應於代徵時發給娛樂票作為憑證,並於持用人入場時撕斷,否則以不為代徵論處。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臨時公演之娛樂票劵應經主管稽徵機關驗印後始能出售,若有預售未經驗印之娛樂票劵經查獲,應依娛樂稅法第14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者,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不可不慎。

如您對娛樂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0800-692000免費服務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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