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舉辦對外售票之臨時娛樂活動,應由負責人於舉辦前將售票編號標明價格,申請主管機關驗印,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如期報繳代徵稅款;娛樂稅代徵人應於代徵時發給娛樂票作為憑證,並於持用人入場時撕斷,否則以不為代徵論處。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臨時公演之娛樂票劵應經主管稽徵機關驗印後始能出售,若有預售未經驗印之娛樂票劵經查獲,應依娛樂稅法第14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者,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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