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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移轉應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契稅

【本報訊】房屋移轉須在契約訂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鄉市公所申報契稅,並由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

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4條至第9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應按交易類型不同,分別由買受人、典權人、交換人、受贈人、歸屬權利人、分割人及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人申報繳納。

民眾如對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轉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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