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所定義之「跟蹤騷擾」,係指持續或反覆違反特定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通訊騷擾、盯梢尾隨、監視觀察、歧視貶義、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等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馬公分局長何明祥提醒,民眾若遇有跟騷案件,可先行錄音、錄影或截圖蒐證,以利還原現場狀況,並至警察機關報案,警方將以書面告誡即時約制加害人或協助聲請保護令,另依被害人意願提出跟蹤騷擾罪告訴部分進行調查,對於民眾權益,警方絕不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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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1月 09, 2023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