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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平台禁止販售含電子煙等之菸品

【本報訊】根據《菸害防制法》第5、9及14條之規定,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同時又不得以電子訊號、電腦網路等方式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並且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如電子菸、香菸形狀之打火機、吊飾或香菸糖商品),上述情節違規販售將依同法第23、26及30條之規定處新臺幣一千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表示,近來查獲多起違規樣態主要以網路購物平台(如蝦皮、露天、旋轉等)及社交平台(臉書、IG等)刊登販售含電子煙等之菸品資訊,這些文圖及銷售方式皆已違反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為了遏止違法販賣,衛生局將加強民眾教育訓練及持續監控相關網路購物平台。

衛生局局長蕭靜蓉再次提醒,青少年朋友想要體驗新奇的事物,不應以犧牲健康為代價,同時於網路購物時,請務必看清商品敘述,對於看似新奇的商品千萬要謹慎,尤其是含電子煙之相關菸品應遵循「不嘗試、不購買、不推薦」,以守護自身及他人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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