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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為一般建築用地業務宣導

【本報訊】您知道嗎?非都市土地合法的老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可向澎湖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編定為「一般建築用地」。

澎湖地政事務所表示,更正編定為「一般建築用地」應具備二項要件,即(一)編定公告前已為合法房屋之證明文件【如水電證明、稅捐證明、設籍之戶籍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其他證明文件經縣政府採認足以明確證明者(上列任一項即可)】;(二)實地勘查確有合法建築物存在。但若是有以下二種情形則不受實地需有合法建物存在之限制,即(一)因天然災害致實地無合法建築物存在者(應檢附政府機關核發之毀損證件,文件內應載有合法房屋之位置、面積範圍)。(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已為「建」地目或公告編定前已奉准變更為「建」地目之土地。

本縣非都市土地編定公告日為75年2月15日,民眾若有75年2月15日公告編定前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且實地有合法房屋存在(除天災毀損或「建」地目土地外),就可向該所申請更正編定為「一般建築用地」。申請更正編定為「一般建築用地」應檢附文件如下:

1. 更正編定申請書。

2.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代理人申請者,應加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3.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另公有土地需有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函)。

4. 水電證明、稅捐證明、設籍之戶籍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其他證明文件經縣政府採認足以明確證明者(上列任一項即可)。

5. 佐證文件:航照圖。

最後,民眾對於更正編定申請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澎湖地政事務所電話06-9272009轉分機306、309、314、315、316、31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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