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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起18歲就算成年 地價稅節稅權益照過來

【本報訊】112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施行,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如果家裡有子女明年剛好滿18歲,有機會可以多1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稅務局指出,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以1處為限,但若第2處供已成年直系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成年子女設籍,於都市土地不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範圍內,且無出租或營業情事,也可同時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不受1處限制。所以成年門檻修正,自112年1月1日起,在其他條件符合情況下,如果第2處房地由滿18歲子女設籍,就可不受1處限制。

稅務局特別提醒,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10‰至55‰,採累進稅率課徵,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只有2‰,稅負相差4倍以上,自112年1月1日起家裡如果有滿18歲子女,第2間房地可規劃由其設立戶籍,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記得要在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地價稅才能適用。

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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