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小組調查發現,該名鄉代候選人之張姓女兒、女婿葉男涉嫌與樁腳夏姓民眾共同謀議,以省親旅遊團名義為幌,實際上則以代付機票、包船費等交通費用之方式,要求親友團成員自臺灣地區返回七美鄉投票,支持該鄉民代表候選人,並於完成投票後,支付每人新臺幣8,000元至1萬元不等之費用作為報酬,為該鄉民代表候選人進行買票。
投票結束後,旋即在七美鄉傳喚涉案嫌疑人共22人到案。經檢察官林季瑩與支援檢察官黃淑媛、林濬程、黃昭翰漏夜訊問後,認被告張姓、葉姓、夏姓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犯嫌重大,然考量被告等人均對案情有所交代,認無羈押之必要,故諭知各以10萬元交保候傳;其餘選民均請回。
黃檢察長表示,本案為澎湖縣外、離島地區首宗大規模集團性買票案件,且因交通接駁多所不便、硬體設施較為不足,偵辦難度甚高,查賄團隊能順利查獲本案,誠屬難能可貴。
另,感謝彰化、橋頭及高雄地檢署派駐支援的3名檢察官,在支援期間完美展現檢察一體之團隊辦案精神,成為辦案資源及時雨,讓本案能夠在短時間內順利將22名涉案人員訊問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