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捕期間為8至12月,農漁局除每日例行性查核工作,近日亦增加市場、攤商及餐廳之查核、宣導強度,並與相關單位(漁業署、第七岸巡隊、警察局、澎湖區漁會)執行聯合稽查,落實管制措施。
農漁局再次提醒相關規範,全年禁止漁船採捕甲殼寬小於9公分之花蟹、三點蟹及沙蟹;小於7公分之石蟳;甲殼長小於6公分之旭蟹;每年8月至12月,禁止漁船採捕抱卵母蟹,禁捕期間小蟹及抱卵母蟹均不得販售,倘有意外捕獲,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請各位漁民朋友及販售業者務必遵守規定。
如有發現違反蟳蟹規定之情事,可將具體相關事證(人、事、時、地物及照片),提供農漁局查處,共同維護蟳蟹漁業資源與產業永續經營。
檢舉專線:06-9262620轉120、121(農漁局)、或直撥118(海巡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