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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車將號牌借供他車使用 應處稅額2倍罰鍰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法第31條規定,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者,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稅務局舉例說明,王先生同時所有A、B兩輛車,A車為離島免稅車輛,B車則為應稅車輛。王先生將A車號牌懸掛於B車,並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依上開規定,B車應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至於A車,因移用號牌屬行為罰,A車雖經核准免稅,仍應按核准免稅前之全年應納稅額處2倍罰鍰。

稅務局特別呼籲開車的民眾,切勿貪圖一時便利將號牌借供他車懸掛或移用他車號牌,以免遭受重罰,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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