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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規定貼用印花罰很大 小心因小失大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都是印花稅課徵範圍,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如經查獲漏貼印花稅票者,除補稅外,還要處5倍至15倍罰鍰;已貼用印花稅票忘記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者,處5倍至10倍罰鍰;而將已經貼用註銷過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者,則將處以20倍到30倍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應納印花稅額巨大不便利貼用印花稅票者,得就近至稅務局開給繳款書繳納,再將完稅繳款書證明聯黏貼於憑證上,以完成納稅手續。

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常見的醫院診所收據、房屋租金收據、承包各種工程合約…等等,都是印花稅課徵範圍,一定要隨時留意印花稅的貼花情形,不要忘記更不要貪圖小利,以免荷包大失血。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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