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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業者負供氣設備 10月底前向所轄消防分隊申報串接場所執行資料

【本報訊】依據內政部發布「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供應設備暨竣工檢查申報備查注意事項」(110年12月6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100821050號令),為強化公共安全,本縣瓦斯業者應針對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供應設備,於燃氣導管竣工檢查完成後15日內,檢齊將相關資料向本縣消防局報請備查,並於每年4月及10月以前,向所轄消防分隊申報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名稱、地址、供應設備維護及檢修情形等相關資料。

本縣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共計121家(馬公市106家、白沙鄉3家、湖西鄉7家及西嶼鄉5家),多屬營業用途(如:餐廳、小吃店及自助洗衣店等)。消防局呼籲瓦斯業者,若未依上述規定申報時,將依消防法第42條逕行舉發。另宣導消費者及瓦斯業者因購買瓦斯之交易行為,應簽訂「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保障雙方權益及減低不必要糾紛,相關資料及表單放置於澎湖縣政府消防局網站/下載專區/表單下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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