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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裁罰新規定

【記者張小瑜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逾期未完納使用牌照稅民眾請注意,財政部於111年6月22日頒布新令釋,修正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之裁罰規定,其罰鍰計算公式,以該欠稅年度有無於滯納期滿後,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路邊收費停車格等情形被查獲,作為是否列入計算裁罰金額之依據。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新修正罰鍰計算方式,以欠稅年度於滯納期滿次日至所屬年度12月31日止曾被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紀錄者,該年度欠稅額才需裁處罰鍰,若欠稅年度未曾被查獲,則不列入計算裁罰金額,僅需加徵滯納金。

提醒車主,財政部最新解釋欠繳使用牌照稅的罰鍰計算公式雖可降低車主受裁罰之金額,但稽徵機關及警方透過各項科技執法方式查緝未完稅車輛,若您的愛車尚未繳稅,請儘速向稅務局或監理機關補發稅單並繳納,以免受罰。

稅務局也特別提醒汽、機車所有人或使用人,如符合離島或身心障礙免稅條件而尚未申請者,請儘速向稅務局或駐澎湖監理站服務櫃台提出申請,如有積欠使用牌照稅未結情事者,亦請儘速申請補單繳納,以免被查獲而遭致補稅處罰。

民眾若有任何疑問請撥9279151-255、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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