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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施行 先行釐清所使用之不動產權屬

【本報訊】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購置」或「受贈」不動產後,因當時尚不具權利主體資格、相關法律限制或無力負擔移轉稅負等諸多因素,而借自然人(通常為時任負責人)名義登記為不動產所有權人。

為避免宗教團體不動產因此類爭議而淪為私人財產,違反社會大眾捐資本意,內政部推動「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立法,讓宗教團體借自然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得「更名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

而無法更名的不動產(例如耕地、接受捐贈但並未移轉所有權登記),則以「限制登記」方式,讓不動產在一定年限內,不會遭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任意處分。

縣政府民政處表示,此暫行條例的要件及應備文件較為複雜,且需視個案不同狀況而定,有此類不動產疑義的宗教團體(含立案宗教團體及未立案寺廟),請先行釐清相關不動產是否於本條例施行前(即111年6月10日)「受贈」、「以宗教團體自有資金購買」或「依契約及其他證明文件足認為宗教團體所有」,並以自然人名義登記,再洽宗教禮俗科唐科員,連絡電話06-9274400分機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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